法庭:王殷廷美甲店罰款

原名王可惠的○○年落選港姐王殷廷與商人丈夫任少華在中環開設美甲店,被指沒有替店內一名女高級美容顧問登記強積金計劃,並拖欠半年共約一萬三千多元供款,積金局早前向王與丈夫及美甲店發出共廿七張傳票起訴。三名被告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其中的十六項票控,共判罰款三萬七千五百元,餘下十一項票控則不作起訴。王殷廷與公司代表離庭時大方面對鏡頭,但其丈夫則率先飛奔離去。

三名被告依次是妙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妙集團)、王可惠及任少華。現年卅二歲的王在二○○○年參選港姐,落選後擔任無綫《東張西望》節目主持,○八年四月與當時的男友任少華合資開設涉案美甲店,現已有四間分店,去年八月二人結婚。

上了一課 當買個教訓

王事後接受本報的電話訪問時,表示對事件大表無奈,並指今次當上了人生一課,當買個教訓。

案情指事發時妙集團在中環的店內經營美甲及美容生意,王及任分別是妙集團的董事及總經理,負責一切行政事務,包括僱員的強積金安排及登記等。女事主胡諾婷(譯音)○九年六月廿九日受聘妙集團任高級美容顧問,月薪一萬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公司每次以支票出糧,至胡去年一月底離職前,三名被告均無按法例替胡登記強積金計劃,拖欠胡共八期、約一萬三千一百多元的強積金供款,胡在去年二月向積金局投訴揭發事件,三名被告均屬初犯。

辯方昨求情指,妙集團在○八年四月開始經營美甲業務,翌年六月開辦美容服務,並接洽在美容界具相當經驗的事主任職。

辯方承認眾被告疏忽了相關法律條文,一直以為與事主屬合約形式合作,不存僱傭關係,故才沒有辦理強積金,並非蓄意犯案;又指被告已準備支票,賠償一萬三千元的強積金供款予事主。

案件編號:KTS 13429-5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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