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蘋果日報》於九八年未經充分查證便在頭版刊出一篇誹謗女律師朱蕭菊圓的報道,令她患上抑鬱症和早產,而且影響到她律師行的業務。高院於○一年裁定《蘋果日報》須賠償逾三百二十萬元給朱蕭菊圓,成為香港司法史上其中一宗賠償額最高的誹謗案。
九八年十月十七日的《蘋果日報》刊登一篇標題為《騙客戶樓款及二按貸款 元朗女律師挾款200萬元失蹤》頭版報道,誤指挾款失蹤的女律師是朱蕭菊圓,但被警方調查的其實是另一名律師。《蘋果日報》翌日雖刊登道歉啟事,但無解釋張冠李戴的原因,無法釋除朱蕭菊圓心中的疑團。
朱蕭菊圓及後控告《蘋果日報》誹謗,並親自出庭作供,形容《蘋果日報》的道歉啟事說:「好似突然間有人斬我對手,我好驚,但係行兇者話『對唔住,我斬錯人。』」
事件令朱蕭菊圓飽受困擾,她因思疑有人串謀《蘋果日報》陷害她而患上抑鬱症,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她的第二胎也因此而早產。她的業務亦因該篇失實報道大受影響,有銀行在誹謗事件後斷絕與她的律師行作商業往來,令她直接損失最少四十七萬元,她本人亦要花了一段時間才可重新投入全職的律師工作。
高院於○一年裁定,誹謗事件直接令朱蕭菊圓患上抑鬱症和有生意損失,並部分促成她早產,下令《蘋果日報》要賠償逾三百二十萬元給受害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