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成立十三年以來,首次為自己是否享有終審權而作出裁決,終院昨日裁定《立法會條例》把選舉事宜的終審權交給高院原訟庭是牴觸《基本法》,並裁定在○八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別落選的莫乃光上訴得直,下令上訴庭需審理莫乃光提出的上訴,以決定現任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是否恰當地當選。
自一九五五年起,香港各級選舉的最終裁決權,都是交由高院原訟庭處理(回歸前稱高等法院),而終院昨日的判決,亦將連帶影響到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七(三)條,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可透過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但高院原訟庭的一審判決則是最終裁決。申請人莫乃光於去年四月被原訟庭判敗訴後,曾向上訴庭上訴,但上訴庭以沒有司法管轄權為理由,駁回莫的申請。莫最後就此向終院提出上訴。
終院昨裁決指,並非所有案件都可向終院上訴,法例也對向終院上訴施加了一些限制,但有關限制要合理和不可或缺。立法會議員是否恰當地當選,不但牽涉到候選人的利益,更包含整個社會的利益。在有關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立法會條例》卻一律禁止候選人向終院提出上訴,如果有關限制不合理或並非不可或缺,便屬違憲。
終院亦指出,雖然政府強調為了令選舉結果盡快落實,有關限制是不可或缺;不過終院認為,行政長官的選舉和立法會選舉都是重要選舉,前者涉及到行政機關的首長,後者涉及到立法機關,但只有行政長官的選舉可向終院上訴,實令人難以理解。
終院續指,除了選舉呈請外,《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及七十四條,也提供其他取消立法會議員身份的法律途徑,候選人可在六個月內及三年內提出,《立法會條例》並無必要完全禁止提出選舉呈請的候選人向終院上訴的權利。故此裁定《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七(三)條是牴觸《基本法》,判莫乃光上訴得直,並把他的上訴發還上訴庭審理。
莫乃光與現任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別議員譚偉豪於○八年競逐該界別的議席,結果莫以卅五票而落敗。莫乃光及後指譚偉豪在選舉前拍了八段名為「IT達人Talk」系列短片,向公眾及資訊科技界推銷自己,並買下有線電視的廣播時段播放,屬違規大賣選舉廣告。
案件編號:FACV 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