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 莫乃光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選舉呈請,指當選的譚偉豪疑違規在電視賣選舉廣告,要求推翻選舉結果。
2009年4月 原訟庭判莫乃光敗訴,並且要付出八成訟費予譚偉豪。
2009年12月 莫乃光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指《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七(三)條規定選舉呈請的終審權歸高院原訟庭,駁回上訴。
2010年6月 莫乃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准許他先就《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七(三)條是否違憲提出上訴。
2010年 終審法院判莫乃光上訴得直,裁定現時《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七(三)條違憲及無效,下令上訴庭審理莫乃光就選舉呈請提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