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馬浩輝今年五月在坪洲偷竊住戶晾曬在屋外的胸圍遭女住客撞破被捕,他否認盜竊罪,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時指,考慮到被告因此案丟掉大律師資格,定罪對被告已屬大懲罰,相信亦給他很大打擊,故此判他罰款三千元了事,涉案胸圍發還給物主。馬浩輝即提上訴。
四十四歲馬浩輝,由曾任記者的妻子陳寶寶陪同到庭聽取裁決,開庭前與妻子還言談甚歡,被定罪後臉上亦難掩失望,律師替他求情時他一直呆望前方,若有所思,到面對鏡頭時才再掛上笑容。
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曾任記者十二年,期間繼續進修,於○○年十月取得大律師資格,但因本案他已停止相關工作,目前正在待業。律師強調,被定罪對被告來說已算最大懲罰:「就算法庭唔判佢都已經好傷好傷。」
法官判刑時指,考慮被告本來有良好的背景及職業,而且沒有案底,同意被定罪對被告造成很大打擊,加上失竊的胸圍價值不高,故此可以罰款處理。
法官裁決時指,雖然辯方質疑目擊證人鄭小姐認人的能力,但她對竊賊的髮型、身形、眼鏡、衣着及所攜帶的環保袋描述,十分清楚細緻,亦不相信她會與警方串謀誣衊被告,認為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說出事實的全部。
法官再指,鄭小姐對竊賊的描述,與被告當天出門時被閉路電視拍下的影像一模一樣,況且他當日確曾到過坪洲,他的銀包又與失竊胸圍一同被起回。若要說被告的銀包是給一個跟他外形打扮一樣的人偷去,該人帶着他的銀包再去偷胸圍並一併棄贓,就必須要非常巧合,更可說是非常荒謬。
裁判官強調,如果鄭小姐對被告的描述,與閉路電視影像有絲毫分別,都能構成對被告有利的疑點,「但偏偏所有證據都指向被告,證明佢就係偷胸圍嗰個人。」
馬浩輝被控今年五月三日,在坪洲好景台永利街一號地下外,偷竊一個值三百六十元的白底紅邊胸圍。
案件編號:ESCC 351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