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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七號事件簿

98年 因舉報貪污案而認識廉署調查人員,之後多次舉報,被招攬成為特約線人,代號「洛克七號」。

99年至03年 因成為特約線人而先後被安排入住北角、彩虹邨及蘇屋邨的單位居住,並獲發每月七千元的津貼,出庭前更會被安排入住安全屋,更有兩名廉署人員貼身保護,完成任務後更有獎金。

01年6月 洛克七號就一宗假信用卡案蒐證,出庭作供時,因廉署技術出錯,洛克真正身份被迫公開。

03年 廉署以洛克近三個月「冇料交」,要求收回單位及終止發放津貼,洛克要求改名換姓被拒。

05年8月 洛克向廉署投訴指其線人身份被不適當地披露。

06年8月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經調查後,確定有關投訴不成立。

07年6月 洛克入稟高院指廉署違反合約及疏忽,於案件審訊期間將他的身份公開,因此向政府索償。

08年12月 律政司提出庭外和解協議,提出賠償三十二萬五千元。

09年1月 洛克接受庭外和解協議,並簽署確認,但律政司遲遲未有給予款項,同年三月洛克撤銷協議,再次入稟。

10年9月 律政司再次提出庭外和解協議,提出賠償三十五萬元,洛克接受,款項於十一月中悉數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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