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廿三歲無業青年,不滿母親要他外出購物,與母親爭吵,期間更拿刀弄傷母親的手及刺傷她的耳朵。他昨日在屯門法院承認一項傷人罪,裁判官下令索取感化官、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廿二日轉往荃灣法院判刑。
控罪指被告孫兆安十一月五日,在屯門山景邨住所內,傷害母親胡小芳。被告是家中獨子,其父母已經離婚,他與母親相依為命。辯方律師求情稱,被告曾當工廠文員,現時失業,每月領取綜援一千五百元,被告竟然為了一件小事而衝動犯案,於事後已知錯和感到後悔,並希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TMCC 378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