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馬浩輝涉偷bra月底裁決

【本報訊】大律師馬浩輝涉嫌在坪洲偷胸圍被控盜竊一案,控辯雙方昨於東區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法庭將案押後至十一月廿九日裁決。控方強調,女目擊證人的認人情況質素良好,質疑辯方不斷指警方跟女證人串通,扮成跟被告「偶遇」之說:「話佢哋串謀,咁即係個女證人肯同警察夾埋畀假口供呀?」

控方指女證人認人能力好

四十四歲被告馬浩輝被控今年五月三日,在坪洲好景台永利街一號地下外偷竊一個值三百六十元的白底紅邊胸圍。針對辯方指警方沒有安排正式的認人手續,主控官認為既然女證人能在街頭清楚認出被告,根本毋須再進行列隊認人手續。主控又指,當日進行街頭兜截,無論行動時間及行動路線均由女證人主導,硬要說被告被認出是警方的刻意安排,除非女證人肯串同警方一起作假口供。

控方強調女證人在繁忙街道、茫茫人海中仍能將被告認出,顯示她認人的能力十分好,可信性亦高,而且還有很多環境證供,能夠支持她的說法。

惟辯方則力陳,警方是故意不進行正式列隊認人手續,反串同女證人在街頭上演「偶遇」一幕,直指女證人說認得被告就是涉案內衣竊賊的證供不可信,因她極有可能看過被告銀包內的相片,才會先入為主。女證人鄭小姐早前供稱,事發下午她見一陌生漢在她家窗前經過,不久便見他偷去對面屋晾曬的胸圍,她叫鄰居追截不果,但鄰居在垃圾站處發現失竊的胸圍連同被告銀包。鄭在數小時後,應警方要求在島上兜截,在街頭認出被告是竊賊。

案件編號:ESCC 35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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