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多月前,郵政署前署長蔣任宏獲港府委任為新一任私隱專員曾引起很大的非議,輿論質疑缺乏維權經驗、且有侵犯私隱前科的蔣任宏並不是合適人選,擔心私隱公署淪為「退休高官俱樂部」,會出現官官相護的情況。果不其然,這樣的擔心很快就應驗了。
私隱專員昨日公布對八達通公司侵犯客戶私隱事件的調查報告,裁定八達通違反私隱條例三個原則,包括收集過多私人資料、沒有清楚通知客戶轉移資料,以及出售資料獲得金錢利益。但是,蔣任宏以八達通承諾改善、重犯機會不高為由,決定不向八達通發出糾正違規行為的執行通知書。八達通違例罪成卻逃過處罰,不但再一次證明私隱公署是無牙老虎,更有包庇護短之嫌。
八達通公司早前被揭發通過「日日賞」計劃收集客戶資料,再轉賣多間公司圖利四千四百萬元,涉及客戶高達二百萬之眾,堪稱香港史上涉案人數最多、金額最大、時間跨度最長的侵犯私隱案件,被形容為「世紀大騙局」。鑑於民情洶湧,私隱公署高調介入,煞有介事地啟動公署成立以來首次公開聆訊,並公開調查報告。想不到,這場轟轟烈烈的聆訊大戲虎頭蛇尾,雷大雨小,以八達通「三違反」卻獲放生而草草收場。
八達通毋須受罰的理由是十分荒謬可笑的,如果說,只要八達通停止向商業夥伴洩漏客戶資料並作出改善承諾,就可獲網開一面,那麼,小偷被抓住後,能不能以承諾歸還贓物、永不再犯為由,要求警察「畀次機會」呢?殺人犯能不能以銷毀兇器並保證永不再犯為藉口,逃避法律的懲罰呢?私隱公署有法不依、有過不罰,由市民私隱的保護者,搖身一變成為私隱侵犯者的保護神,實在是諷刺之極。
更加荒唐的是,私隱公署又以「違例不等於犯罪」,將放生八達通的責任歸咎於現行法例不完善。誠然,現有法例漏洞多多,但這決不能成為卸責的擋箭牌。私隱公署去年曾公布兩份調查報告,有打工仔上班首日被僱主要求記錄其指紋資料作考勤用途,公署調查後認為,有關做法違反私隱條例,遂引用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向該僱主送達執行通知書。另一宗個案大同小異,一間補習社在未取得考生同意下,擅自將其個人資料副本用作廣告宣傳用途,私隱專員亦根據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向補習社發出執行通知書。
同上述兩宗個案相比,八達通侵犯私隱的情況顯然嚴重得多,性質惡劣得多,但私隱公署卻換了一副面孔,為八達通百般辯護,連執行通知書都不發出,如果說這不是雙重標準,恐怕沒有人相信。說到底,八達通擁有官方背景,而八達通多年來出售市民私隱圖利的做法,當局顯然是知情的,至少有監管失職之嫌,因此,與其說私隱公署優待八達通,不如說是包庇有關官員,避免港府尷尬罷了。
對於私隱公署的暗送秋波,港府當然心領神會。當局乘勢推出檢討私隱條例公眾諮詢報告,提出數十項建議,包括將個人資料作促銷用途等列為刑事罪,提高違例罰則。千錯萬錯,都是法例不善的錯,出了問題就提議修例,這幾乎成為當局諉罪卸責的固定模式,屢見不鮮。
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本港侵犯私隱事件層出不窮,根源不在於法例不完善,而在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如果私隱公署繼續官官相護,為討好權貴而自我閹割,自廢武功,再怎麼完善的法例也是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