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龕位涉歧視 檢討放寬

【本報訊】不少市民希望在離世後能與先人合葬,華人永遠墳場設有家族龕位,本可令有需要者如願以償,但有市民投訴指,外嫁女因已跟隨夫姓,除非已離婚,否則不得使用家族龕位,質疑措施涉及歧視;華人永遠墳場指會研究考慮放寬規定。

已婚婦當作與夫同姓

區先生的妻子原本打算購買香港仔華人永遠墳場的家族龕位,安放先父骨灰,日後她與母親及妹妹離世後,後人亦可將她們的骨灰安放在家族龕位內,豈料遭到墳場拒絕。

區先生直言:「有少少歧視囉!又唔可以善用啲資源」,其妻惟有改向私營龕場買位。

根據法例規定,家族龕位最多可用作安放四副經火化的人類骨灰,但第二副、及其後安放在家族龕位內經火化的人類骨灰,須屬於第一個安放在該龕位內的死者的同姓近親的骨灰,包括兒媳,但已婚婦人須當作與丈夫同姓,故不合規定,華人永遠墳場指會檢討現時做法。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出,有關規定在廿多年前訂立,已不合時宜,亦不能善用所有龕位,「依家龕位唔夠,咁嘅做法唔妥當。」食物環境衞生署亦設有家族龕位,但使用資格較寬鬆,即使是不同姓氏的女婿,其骨灰亦可安放在家族龕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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