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撞OL胸 中大生脫罪

【本報訊】香港中文大學音樂系二年級男生,被指在港鐵車廂中多次向站在身旁的女文員鬆肘撞胸,女事主之後一直留意男生的舉動,聲稱又目睹男生之後再向另一坐在身旁的女子鬆肘撞胸,離開港鐵站後又以同一伎倆非禮迎面而來的多名女子,女事主最終截停男生報警。男生原被控一項非禮罪,昨在觀塘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得二萬元堂費。

女事主口供矛盾

裁判官裁決時指,女事主形容與被告並排而站、面對相反方向但扶着同一根扶手,而被告藉着車廂搖晃,先後三次以左手肘撞女事主的左胸側及腋下位置;裁判官認為女事主當時左手亦是扶着扶手或拿着報紙,已構成一定的保護層,被告若要以此方式非禮她,動作必須非常刻意,加上女事主在警方口供所述的非禮情節與庭上口供出現矛盾,令法庭不能盡信女事主之言。

對於女事主表示被非禮後,留意到被告亦以同一方式非禮坐在身旁的女子,且出閘後沿路向迎面女子非禮,裁判官指上述指控有機會出於女事主自覺被非禮後的聯想,因此不能作準,最終裁定案件有疑點,判被告無罪釋放兼得堂費。

被告盧晃生(廿歲),本被控於今年五月廿四日,在港鐵長沙灣站至美孚站的車廂內,非禮女子X。X昨供稱,她成功截停被告後斥責對方:「睇你個樣咪得廿幾歲,依家就做埋啲咁嘅嘢,幾時做得到老呀?」被告回應:「我未夠廿歲,畀次機會吖!」

無案底的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後則自辯稱,他只曾批肘撞開女事主手上的報紙,沒有任何身體接觸,反而女事主追截他時,三次以手袋大力拍打他頸肩,他以為女事主精神有問題故沒有理會她。

案件編號:KTCC 378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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