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醫務委員會轄下的健康事務委員會,自九六年成立以來,處理過八宗聆訊個案,全部受查醫生在聆訊中均無律師代表,高院昨就一宗相關案件中,裁定有關機制是違憲。
涉案一代號Q的麻醉科男醫生,因自行注射麻醉藥「異丙酚」後在聯合醫院半昏迷,遭委員會調查以決定他是否適宜再行醫。他在今年一月聆訊時,因無律師代表下「自爆」驚人內情,之後他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聆訊的機制違憲,昨獲判勝訴。
法官裁判指現行機制一律禁止受查醫生聘律師出席委員會聆訊,違反《人權法》,因此裁定申請人Q在今年一月聆訊要作廢,並要委員會在重新聆訊時,考慮是否應批准Q有律師代表。
案件編號:HCAL 3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