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男兒身的變性人W小姐,為求與男友註冊結婚,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但昨日遭遇挫折被判敗訴。法官裁定,按現行《婚姻條例》,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而「男」、「女」是指出生時的性別,但不包括變性人,故《婚姻條例》現時仍未違憲。W已表明會上訴,以爭取「香港女人」的權利。
卅五歲申請人W透過律師說,她對判決感到混淆和失望,但她當初開始這場訴訟時已知要經過一輪鬥爭,也早知有可能要上訴。她認為,高院把她與男友的婚姻視為同性婚姻是誤判,有決心要撥亂反正。她渴望可與男友結婚,雖無法立即夢想成真,但也希望盡快達成心願,不想留待十年諮詢後才披上嫁衣,所以會上訴。
法官在判決時指,傳統婚姻觀念包含「生兒育女」,雖然社會一直有變遷,但變性人婚姻在英國和香港都仍未得到傳統習俗支持。案例顯示,法庭在考慮變性人婚姻的問題時,日常用語是一個重要因素。澳洲法庭認為「男」和「女」的定義包括接受變性後的「男」和「女」,所以判變性人婚姻合法。英國法庭仍未接受「男」和「女」包括變性人,所以判婚姻不涵蓋變性人婚姻,要由政府另立法例解決變性人婚姻問題。
法官認為,W未能證明香港人今時今日已認為「男」和「女」的定義包括變性人,法庭雖然可以給予法例較寬鬆的解釋,但也要適可而止,否則會引伸許多問題,包括:難以界定「完成」變性的準則,以及性別「變完再變」。另外,除了婚姻外,還有教育、照顧孩子、業權、涉及性別的刑事法、監獄規則等等。
法官表示,法律對於變性人婚姻方面是空白一片的,但法庭不能填補這方面的空白,這些應交由政府和立法會解決,法庭不會把現行《婚姻條例》的婚姻擴展到變性人婚姻。對於W質疑現行《婚姻條例》牴觸《基本法》賦予她自由結婚的權利,法官指,結婚不是一種絕對權利,任何港人結婚時都要顧及結婚對象的年齡、性別、是否與自己有親屬關係及其婚姻狀況等。
法官裁定,《基本法》雖保障港人自由結婚的權利,但未至於要令法庭作出違背香港社會現有共識的決定。W未能證明到香港社會對變性人婚姻已有共識,故《婚姻條例》在今時今日仍然未算違憲。 案件編號:HCAL 120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