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彩光傷化妝師 美容院賠款

【本報訊】年約卅多歲的新娘化妝師陳惠儀,三年前到美容中心接受彩光治療,但左腳遭二級燒傷及留疤,她聲稱自意外後不敢穿短褲和短裙,亦難以站立逾半小時,不能再做化妝師,遂入稟區域法院向美容中心索償九十多萬元。法院昨頒下判詞,裁定被告Doctor Face Plastic & Cosmetic Center需向陳賠償十七萬八千多元。法官指陳不能做化妝師與意外無關,意外只輕微影響其競爭力,但認為接受彩光或激光治療的人士,都非常着重儀容,永久疤痕是嚴重打擊,確令事主失自信及限制衣着選擇。

案件編號:DCPI177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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