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法」始創人何廣明與年輕女下屬到屯門工作及晚膳後,藉辭駕車送對方回家,再將車駛至僻靜處,先聲稱不適「枕」在女下屬放在大腿的手袋上,又趁機撫摸她的小腿,最後更「突襲」偷吻她。何廣明昨在屯門法院被裁定一項非禮罪罪成,裁判官斥責被告須自食其果,又指他的行為違反誠信,令女事主求救無門,承受極大恐懼,但考慮他只快速吻了女事主一下,判他罰款九千元。
裁判官裁決時指女事主(廿三歲)的證供可靠,雖然她於案發翌日才報警,但她剛畢業及缺乏工作經驗,故認為她的決定合理,加上她與男同事及母親的口供一致,故接納有關口供,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五十六歲)在企業管理的範疇上享譽國際,事件令他的專業、聲譽及事業均蒙上陰影,加上案情不算嚴重,事發時被告又主動停止非禮行為,故希望獲判非監禁式懲罰。
辯方同時又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恒生商學院院長崔康常、一名浸會大學教授及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主管何曉輝撰寫,三人均指被告熱心助人,有時更願意免費演講;何更提及被告會利用空餘時間免費授課,以提高公共服務質素。
雖然辯方指被告聲譽及事業因案件受損,但裁判官斥責他自食其果,指被告身為組織主席,卻違反年輕女下屬對他的信任,在晚上駕車載女事主到黑暗幽靜處非禮。女事主因求救無門,又不知被告下一步行動,因而承受極大的擔憂及恐懼,以致她回家後經母親追問下,終崩潰伏在母親肩膀上痛哭三分鐘,而她出庭作供後離開法庭時,更在庭外放聲大哭。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理應判處即時監禁,但考慮他只快速吻了女事主嘴唇一下及撫摸她的小腿,故判被告罰款。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十月六日偕女事主到屯門黃金海岸與客戶開會,會後他藉慶祝女事主剛過試用期為名,邀約女事主晚膳,飯後他突用手大力捏着女事主後頸,稱駕車送她回家,她無奈下答應。被告隨即駕車到青山公路的避車處,此時被告聲稱頭暈,順勢將頭「枕」在女事主放在大腿上的手袋,並用手輕輕摩擦她小腿附近位置,又要求她代為按摩頭部但遭拒,此時被告突然起身快速吻了她嘴唇一下。
被告犯案後駕車送女事主返家,途中又大講「鬼古」及輕撫她右前臂。女事主下車後向男同事及母親投訴,並於翌日報警。 案件編號:TMCC 245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