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免差餉回水綜援婦

公屋綜援戶婦人昨在高等法院打敗社會福利署,成功追討社署「剋扣」她在政府免租免差餉紓困措施下應得的「派糖」。高院原訟庭昨裁定,政府先前下令豁免公屋租戶差餉及租金的紓困措施,接受綜援的公屋租戶亦有權受惠。法官指社署以「實報實銷」為理由,不將獲免交的租金差餉發放予綜援戶享用,是違反港府「紓解民困」的原則。他因此下令,社署要向該名原告婦人,發還二千三百多元,受到此宗案例影響,全港十五萬公屋綜援戶亦有權取回有關款項,保守估計,社署有可能要「回水」約二十億元。

本案申請人鄧綺瑜為綜援人士,居於筲箕灣興東邨,租金由社署直接交予房屋署。她在○三及○四年兩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社署屬下銅鑼灣社會保障辦事處追討她居住單位在○二年全年獲豁免繳交的差餉共一千四百多元。○七年政府頒令該年二月公屋免租,她到○八年再入稟,要求索回該月的租金九百元。但這三次訴訟,都被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官稱不屬其職權範圍,指申請人應申請司法覆核,故裁定她敗訴。她於是向高院原訟庭上訴。

昨日聆訊開始,主審法官任懿君未待律師開口,便已率先炮轟社署的辯護理據。他指照社署說法,稱租金津貼屬於按需要實報實銷的特別資助,所以當某月免租便沒有資助。法官指若以此理據行事,所得出的結果,便是自己交租的租戶,會因免租令口袋裏多了錢;但最需要幫助的綜援戶卻不能獲益。法官質疑此說法與「紓解民困」原則背道而馳:「係咪唔幫最窮嘅人,淨係幫中間啲人?」

派糖扣起 違反紓困

法官接續指出,政府下令公屋免租免差餉,目的是「紓解民困」四字,卻被社署用「實報實銷」四字來抵銷,令出來的效果與紓解民困的意願有牴觸。他同意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指特別資助不等於實報實銷,社署有法律責任將優惠發放給受助人士,而且社署僅是代綜援租戶交租給房署,可說是租戶的財產受託人,雙方的法律關係可以循司法解決,亦即小額錢債審裁處有權審理。

政府律師則指社署有責任控制公帑運用,且此職責凌駕「紓解民困」的原則,亦不被法官接納。基於上述理由,法官判申請人上訴得直,社署要向她發還二千三百多元租金及差餉優惠,另加利息,訟費則以申請人每次出庭一百元計算。至於詳細判決理由,則會擇日以書面判決。社署發言人表示,現時要待研究書面判詞,但不排除會提出上訴。

大律師公會代陳詞

一直以來均自行陳詞的申請人,昨日獲得大律師公會之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協助,派出大律師代表她陳詞。不過她在開審時堅決自行發言,要求押後案件,並在要求被拒後自行離庭,最後由大律師公會的大律師代表申請人繼續聆訊。資料顯示,此計劃於二○○○年六月一日推出,以協助經濟有困難但不獲批法律援助人士。參加此計劃的大律師,會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時的免費服務。獲計劃義助人士,可獲大律師以書面形式或在會面時提供法律意見,或由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案件編號: HCSA 41/2008

Money18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