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婦追前準新抱賣樓款敗訴

婦人見兒子與女友將拉埋天窗,遂借出二十九萬元予兒子在將軍澳新寶城購入單位作為新房,惟兒子因為宣告破產,遂以未來老婆及女友的母親之名義買樓,但是兒子之後疑另結新歡,兩人婚事告吹,女友亦將單位蝕讓。婦人認為該單位她有份出資,早前入稟區院要求法庭確認她擁有部分業權,並且向曾是其「未來媳婦」的女方追討款項。但是,法庭昨日裁定婦人僅是借款予兒子,購買單位一事卻與婦人無關,故此判婦人索償失敗,並且要繳付訟費。

原告曾淑群(譯音),被告是邵艷芳及邵母馮麗春(均譯音)。證供顯示,原告的兒子劉偉樂(譯音)與邵相戀五年後,計劃○五年底結婚,故二人分別向各自母親、即原告及馮借款作買樓首期,並在同年的四月以一百六十八萬元購入坑口的新寶城單位(下稱單位)。

子破產 由女友母女登記業主

原告聲稱將廿九萬多元借予劉,但對方在○三年宣告破產,不能持有物業,故單位由兩名被告做登記業主。惟劉與邵情海翻波,更在同年十一月分手,邵後來在○六年一月以一百六十三萬元,即蝕讓五萬元出售單位。原告認為她有出款作首期,應擁有單位一半業權,又指兩名被告僅以受託人身份代原告持有一半業權,故她應可獲賣樓後的一半收益。

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日書面判決時指,原告在出庭作供時亦承認,她出的廿九萬多元款項,是借給兒子用來買樓,之後不論物業升或貶值,兒子都要還款。

法官認為這項證供顯示,原告並無當自己擁有該單位的權益,僅是借錢予兒子協助對方置業,原告與被告一方連借款人和債主的關係都沒有,更遑論被告代她持有業權或有任何信託關係。換言之,現時只是她兒子欠她債項,與被告或物業無關,因此判原告敗訴。 案件編號: DCCJ 89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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