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港機前高層捲千萬貪案

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前副主席陳炳傑捲入貪污疑案,其「兄長」陳榮顯被控一項串謀接受利益罪,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時,控方披露案情指被告在廉署警誡下,曾爆出陳炳傑負責批出港機合約時,於長達十三年間收受一間公司共高達一千二百餘萬元非法回佣。被告更指,由於陳炳傑於港機工作,故由被告「出面」代表收取該筆佣金。

現已退休的被告陳榮顯(六十六歲),乃陳炳傑父親領養的兒子,而在控方播放被告的警誡錄影帶中,被告稱呼陳炳傑做「細佬」,惟辯方反對該些廉署影帶呈堂,法庭先處理是否接納影帶作控方證供。另外控方在庭外指,陳炳傑於事件中未被起訴。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陳炳傑(下稱陳)受僱於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港機),在九三年至一○年三月辭職期間,陳先後擔任港機多個高層職位,包括副主席兼執行董事以及廈門太古的主席。

港機在九三年二月九日與中國廈門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下稱中廈國際)訂立一份管理合約,委託中廈國際負責為廈門太古的學員安排來港參與港機的培訓課程,之後雙方再簽訂一份住屋安排合約,控方指所有相關決定均由陳負責。

中廈國際每學員月繳350元

惟上述管理合約簽訂前一星期即在九三年二月一日,被告與中廈國際另外簽訂首份佣金協議,列明被告協助中廈國際安排學員來港接受培訓,惟中廈國際須就每名學員,每月向被告支付三百五十港元佣金;雙方再於○四年簽訂第二份佣金協議,每名學員佣金減至一百元。

港機於一九九三至二○○七年間,向中廈國際支付總共超過一億三千萬元住宿以及管理費,而中廈國際的附屬公司則支付被告合共一千二百六十三萬餘元佣金。被告於○八年被廉政公署拘捕。

被告在廉署警誡下解釋,兩份佣金協議均在廈門簽署,而被告簽署該些協議前,陳曾與中廈國際代表商討有關條款。被告又指,由於陳在港機工作,不能收受佣金,故此才由被告「出面」代收。

案件編號:DCCC 15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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