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學者及法律界人士表示,《明報》在今次誹謗案中被法庭重判巨額賠償,顯示法庭相當重視傳媒報道內容的合理性及真確性,亦反映法庭並不鼓勵未經查證的報道,以維護傳媒作為社會第四權的公信力。
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主任梁天偉直指,《明報》絕不應報道該則馬照聲的報道,因為它根本是一則「垃圾新聞」,毫無新聞價值,讀者不會有興趣閱讀。他強調,作為傳媒處理此類新聞時要格外小心,不可隨便刊登。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分析,是次判決對《明報》屬頗重的懲罰,法庭無疑希望透過重罰反映其注重新聞道德,若報道「含糊不清」、查無實據和半真半假,公眾將會受到影響。而傳媒應有事實根據,以及深入查證才作報道,惟今次《明報》刊登有關馬照聲的報道,並無經過篩選,結果「出咗事」。
宋認為,新聞界對報道的查證尤其重要,尤其《明報》自稱「公信第一」,讀者對其報道深信不疑,今次的巨額罰款應視為一次教訓。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表示,《明報》處理該篇報道的手法,很「踩界」及不智,在法律角度上,如果屬明顯涉及誹謗的內容,傳媒完全轉載有關的內容,等同複印,同樣會構成誹謗,法庭的重判可見一斑。
黃直指,一百八十萬的賠償額絕非小數目,反映法庭相當重視傳媒報道的內容,以維護傳媒作為第四權的公信力。而刊登誹謗別間傳媒的報道,等同踐踏同行的形象及損害其公信力,《明報》的編採部門應引以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