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有前科 屢繳款求和

【本報訊】《明報》刊登誹謗東方的報道早有前科,曾兩度向東方繳款求和;《明報》亦曾在未經東方同意下,擅自盜用《東方日報》一張新聞照片,並需就其侵權行為賠償東方二萬五千元。事件反映《明報》在未經查證便作報道,不但有違新聞專業操守,更損害同業聲譽和利益。

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明報》刊登一篇標題為「東方職員車內搜出電棒大麻」,誣指警方在《東方日報》發行部一名職員車輛中搜出電棒和大麻,不過實情是涉事者並非東方職員,《明報》在毫無事實根據下,道聽途說捏造報道,嚴重違反新聞專業操守,《明報》最後主動向東方支付五萬元及兼付東方在有關誹謗訴訟的律師費,以了結案件。

傷害同業停不了,《明報》在九八年六月四日再刊登一篇議論《東方日報》在處理電視藝員鍾慧儀曾經在美國犯案入獄新聞的文章,文章題為「傳媒何必逼人太甚」,內容批評東方的報道手法,然而東方只根據事實報道,並無歪曲,相反《明報》該篇文章則污衊《東方日報》的信譽,且令商譽受損。《明報》最後主動就其誹謗向法庭繳付十五萬一千元,並需賠償東方的堂費。

盜用東方照片賠款

《明報》又曾因侵犯東方的照片版權而作出賠償,○○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明報》刊出了一篇題為「為茵茵帶來活命機會」的報道,擅自盜用了同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版的《東方日報》一幅茵茵的照片,侵犯東方的版權,後來東方以法律途徑追究,結果《明報》就此向東方賠償二萬五千元,並簽署承諾書,承諾不再侵犯東方茵茵照片的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