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觀告《壹週刊》誹謗

【本報訊】屯門青松觀於去年出售旗下青松仙苑的骨灰龕位時,曾一度出現混亂場面,青松觀不滿《壹週刊》在事件中的採訪手法和對事件的報道內容,入稟高院控告《壹週刊》誹謗,要求高院向被告發出禁制令,阻止被告再誹謗青松觀及向被告懲罰性索償。

原告青松觀有限公司,兩名被告包括《壹週刊》的出版商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該刊總編輯李科儀。入稟狀稱,去年九月十日出版的第一○一八期《壹週刊》刊登了涉案報道,報道的標題是「明抄地產商 青松觀賣龕花暴利13倍」,指該篇報道誹謗原告,由於原告是一個提供公眾福利服務的非牟利宗教機構,涉案的報道嚴重損害原告的信用和聲譽。

入稟狀所列出的誹謗內容包括:原告出售未建成骨灰龕時不公平,並因此引發公眾不滿和抗議,而原告出售未建成骨灰龕的方法與地產商賣樓花一樣,原告操控骨灰龕市場,並意圖藉出售未建成骨灰龕賺取暴利,原告及其主席麥子飛不理會公眾對出售未建成骨灰龕方法的不滿。

未經同意攝原告照片刊登

原告指,涉案報道不但是該期《壹週刊》的封面故事,而且譁眾取寵。被告在刊出涉案報道之前,沒有向原告求證實情或讓原告有機會對內容作出評論。被告又未經原告或麥子飛同意便拍攝了原告一張照片和將照片刊登。原告於去年九月二十九日向被告發出律師信,要求被告收回涉案報道及道歉,但遭被告拒絕。原告因此向被告追討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HCA 470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