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2/2010

法庭:破處案重審青年仍監七年半

【本報訊】十四歲女生的「破處日記」,揭發廿歲漫畫店男助理涉嫌將她強姦,因其母見她在日記內寫下「破處」字句起疑隨即報警,涉案男被告前年就強姦罪在高院被判囚七年半,他雖然早前上訴得直,但案件經發還重審後,他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強姦罪成。法官昨日判刑時嚴斥他毫無悔意,判他與上一次審訊時相同的七年半囚刑。

姦14歲少女 上訴得直欲翻案

廿歲被告張學文被控○八年一月三日於屯門住所內,強姦當時十四歲女事主,早前上訴得直獲重審。被告昨聞判後表現平靜,惟多名到庭旁聽的女親人則表現激動,在庭上嚎哭。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早前報讀公開大學的商業文憑,並打算在獄中繼續進修。

法官判刑時引述報告,指女事主事發後情緒失控及變得沉默,亦不想再在網上寫日誌;而報告亦指被告雖然並非變態,重犯機會亦不大,法官更形容被告「係乖仔,第一次犯案」,惟他至今仍然否認犯案,表現沒有悔意。

法官又形容本案嚴重之處是事主僅十四歲,加上被告犯案無用避孕套,令事主有機會懷孕。法官對被告的家人深表同情,形容事件令被告母親情緒崩潰,惟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訊息,不能容許有關行為,故判上述刑期,而涉案的「破處日記」則發還事主。

案情指被告○七年初在漫畫店工作時與事主有一面之緣,後在互聯網上再偶然遇上,常作網上對話。事發日被告首次邀請事主上其家見面,期間即在房內強姦事主。事主後告知友人及將事件記於日記,其母因見到事主成績下滑,翻閱她日記時赫見「破處」二字而報警揭發。

案件編號:HCCC 13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