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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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男教師涉狼吻13歲女生

中年教師疑與十三歲女學生發展曖昧關係,在情人節送贈玫瑰花之餘又與她同遊清水灣,甚至藉送女生回家與她到後樓梯纏綿,事件因女生父親看閉路電視發現她與陌生漢提早出卻遲遲未歸家而揭發;男教師事後又涉嫌勸女生改口供,他現被控非禮和妨礙司法公正等共四罪,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開審。

被告張耀明現年四十一歲,他昨日報稱身體不適,法庭批准他帶上口罩受審。他聽審時很冷靜,但當庭上播出女事主與警方的錄影會面片段時卻兩度情緒激動,其中她被問到父親有否查詢兩人關係時,被告竟當庭嚎哭,審訊須中斷;她後來解釋案發經過乃她的幻想時,被告再掩面痛哭。

被告昨日否認三項非禮和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他於去年三月卅日至四月二日,在將軍澳厚德邨某座後樓梯三度非禮當時十三歲的女事主X,以及在四月四日至六日要X就非禮案改證供。

控方將播放三盒X與警方會面的錄影片段。X去年四月首次會面時透露,她○七年從內地來港,○八年唸小四,同年十月因入選田徑隊而認識被告,一個月後拿了被告的手機號碼,十二月起致電被告傾談學校、數學和田徑等話題,至○九年三月底兩人已通電十多次,每次半至一小時。

情人節曾一起慶祝

她指被告曾最少三度送她回家,其中兩次未到她所住樓層便出,她解釋是為鍛煉身體多做運動而行樓梯,惟兩人期間曾停歇長達半小時。其父在四月二日從電視機透過閉路電視看見兩人出,向她興師問罪,其後向校方投訴。X稱,她與被告從無身體接觸,她向校方指稱被告曾吻她,只屬自己幻想,兩人雖曾相約在清水灣見面,但只是把她在內地的作文給被告看。她形容兩人為朋友關係。

X去年七月再與警方會面,這次她承認受被告電郵唆使作假口供。她指兩人自去年一月底便同遊科技大學、尖沙咀、九龍公園、金紫荊廣場和天星小輪等,在情人節更往清水灣拍照,被告送她玫瑰花並買外賣與她一同用膳。被告亦買許多東西送給她。她憶述四月二日放學後被告送她回家,兩人又提早出,被告在後樓梯先攬她腰,再吻她兩頰和嘴,然後互相擁抱。X當時覺緊張、驚慌和奇怪,覺得該等行為非師生會做,但並沒作聲。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KCCC 518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