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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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袍放貴利警員罪成

警員涉嫌集體向「大耳窿」借錢後向同袍放貴利賺取息差,案件經審訊後,九龍城法院裁定其中一名警員一項放高利貸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警員向公職人員放高利貸較普通人放貴利嚴重,下令將被定罪的警員還押監房看管,並索取其背景報告,押後至明年一月廿一日判刑。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則因控方充其量只能證明他們是「債仔」,故無罪釋放。

三名被告依次是楊志威(卅八歲)、金華傑(四十八歲)及戴耀輝(四十二歲),楊已離職,而另外兩名被告則正停職,他們否認七項串謀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利率貸出款項罪名。

裁判官表示,案中向三名被告放貴利的控方證人梁國雄誠實可靠,首被告的口供則不合情理兼令人難以置信,但若不計下述的一次獨立事件,梁只能證明三名被告是他的「債仔」,不足以證明三名被告曾向他人放貴利,故此裁定三名被告涉及的首六項放高利貸罪名均不成立。

借一萬 月息三千元

裁判官續指,本案有一次獨立事件,第三被告曾要求控方證人「做媒」出面向同袍放貴利,借出一萬元給同袍,每月收息三千元,故裁定第三被告戴耀輝一項放高利貸罪成。裁判官又頒令次被告可獲訟費,而第三被告則獲一半訟費。首被告沒有要求取回訟費。

第三被告聞判後表現失落,其代表律師為他求情稱,他自九○年加入警隊,對本港貢獻良多,而妻子則任售貨員,月入一萬元,兩人居於警察宿舍,他將面臨警隊內部紀律聆訊,有很大機會被革職。

案情透露,梁於○五年在旺角擺賣小販攤檔時,首被告一再向梁借款,但因無力還債,稍後再聯同其他警員集體向梁借錢,並涉嫌用款項向同袍放貴利賺取息差,首被告又介紹第二及三被告向梁借款。梁稍後向廉署舉報事件。

案件編號:KCCC 441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