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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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邱達成撞死警誤殺囚四年

本文重點
【本報訊】司機在交通事故中撞死人,一般會被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控誤殺的情況極為罕見,對上一次要數廿六年前富商邱德根兒子邱達成醉酒駕駛撞死警員鄭孟輝一案,邱達成最後被法庭裁定誤殺罪成,被判監四年。

由於誤殺罪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最高刑罰分別是終身監禁及監禁十年,兩者差距極大,法庭今次判刑可能較一般案件重。

拖行數百公尺

邱達成於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凌晨一時十五分,駕駛私家車行經公主道與衞理道時,撞倒在路障站崗的警員鄭孟輝,鄭被拖行數百公尺,其他警員窮追,最終在亞皆老街天橋發現鄭身受重傷倒地。鄭留院十天後不治。

邱達成後來被控誤殺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兩項交替性控罪,案件於八四年五月在高等法院審理,他被裁定誤殺罪及判監四年。邱達成一直上訴至英國樞密院,但樞密院的法官聆訊僅廿分鐘便拒絕其申請,其中一名法官當時更簡單地說了一句:「情況就是這樣了。」

法庭以往一再質疑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最高刑罰過輕,當局結果於去年修例加重罰則,由原來的監禁五年增至監禁十年,但相比起誤殺的最高刑罰終身監禁,仍有一大段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