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9/2009

領匯設管理公司租賃物業

地產代理牌照已逾期四個月的「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公司),仍負責「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基金)全數一百八十項拆售物業的商場租務事宜,有違法之嫌。消息人士透露,由於物業業主為領匯基金而非領匯公司,地產代理監管局正調查領匯公司處理租務的性質是否屬於物業代理,涉事公司或涉無牌代理。有法律界人士稱,若證明領匯公司無牌代理,在有關期間簽約的租戶可指該公司「沒有足夠專業知識保障租客」為由,推翻租約。

領匯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地產代理(公司)牌照,在今年五月十九日期滿,地監局已去信及約見領匯公司,提醒該公司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為刑事罪行,並正跟進該公司處理領匯基金旗下商場物業租務有否違例。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任何人士或公司代業主客戶處理租賃事宜並達成協議,包括向客戶介紹一名意欲租賃物業的第三者而作出的商議,均被視為進行地產代理工作,須領有有效牌照,但條例不適用於出售或出租自己本身物業的業主。

羅爾仁:領匯符業主定義

多名立法會議員在昨日的房屋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均質疑領匯公司是否無牌出租商場,特別是四十個未完成與房屋委員會分契的商場,只持有實益業權而非法定業權。不過領匯行政總裁羅爾仁則認為,不論是持有物業的實益業權還是法定業權,領匯均符合業主定義,毋須持牌亦可出租商場。

不過,據悉由於商場業主為「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而負責租賃的卻是「領匯管理有限公司」,地監局正研究有關灰色地帶,調查領匯公司是否在條例的豁免範圍。

地監局發言人表示仍在深入了解此宗個案,暫未有其他補充,又指一般而言,只有發展商安排子公司出售一手物業,或業主自行租售物業,才毋須領有地產代理牌照。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出,只有代表發展商或業主本人,才不需要任何牌照仍可處理所屬物業租務,若只是業主「開間物業管理公司租出自己物業」,該物業管理公司亦屬協助第三者達成租賃協議,應屬地產代理。

不影響租約文件真實性

黃國桐續稱,若然證實有人無牌從事物業代理,亦不會影響租約文件的真實性,即不會引致租約無效,但租客有機會以「在不公平條件下簽約」,引致未獲應有保障而成功推翻租約,例如租約加入不合行規的管理費及營業額「抽佣」條款等。

民間組織「領匯監察」發言人李翠琼表示,正徵詢義務律師意見,研究領匯公司是否無牌代理,強調有足夠法律理據支持就會有所行動。她批評領匯種種行徑足證其無法無天,為求「做靚盤數」,游走法律與地契條款的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