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俄亥俄州一名被判靜脈注射處死的囚犯,竟由於執行者找不到可供注射的靜脈,在死刑室折騰兩小時仍未能了斷。結果,州長下令押後一周行刑。該名死囚因長期注射吸毒,身體表面的靜脈全告栓塞,因而多受一次行刑之苦。
法理上,死囚判受的刑罰是失去生命,而非其他額外痛苦。因此,「人道」行刑須一瞬致死,在犯人感覺痛苦前已經完結。但這只是自欺欺人,任何行刑方法,皆有未能即時使受刑者失去知覺的可能,而且在行刑一刻即將到臨前,死囚的驚恐、悲傷,可能比死更難受。總而言之,死刑根本就與人道完全扯不上關係。
死囚還有人權嗎?有論者認為犯人既已終審定案,亦已竭盡獲得赦免的一切途徑,便命運已定,淪為被整個社會放棄、等待最終處理的異類,所以並無人權可言。但這是否表示在行刑前,社會可任意虐待死囚,而毋須為他們提供任何申訴渠道呢?或是當犯人命運已定,便須立刻行刑?
不過,若把「在指定日子失去生命」視作死囚判受刑罰的全部,他們在這指定日子之前,理應仍然擁有人權。以此推論,上述未能死去的囚犯,便是由於執行人員的不濟,多受一次「失去生命」以外的刑罰,構成向州政府索償,甚或要求赦免死刑、改判監禁的依據。
殺不死犯人與行刑後發現錯殺無辜,同樣引起爭議及法律糾纏。在文明社會,看來最應處死者,正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