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五十和五十二條的說明,主要是針對一些不能解決的政治對峙僵局。
香港雖然是實行行政主導,但立法會仍然有其一定的政治角色。據聞最初的政治設計,是希望行政和立法既有合作,也有制衡,在某一些議題上,行政、立法僵持不下,《基本法》就只能夠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以對決的形式來解決。
而政改這一問題,無論泛民是否定義為重大議案,或者希望以政治壓力來迫使特區政府承認這是重大議案,但在結果上有明顯的分別,因為政改的發展,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十二月所作的決定,已經為政改方案無法在立法會通過安排了後路,即是沿用上一屆的選舉辦法。
所以政改和預算案不同,預算案通不過,政府無錢可用,那就成為一個僵局,沒有第二個解決方案,《基本法》便設計了我解散你、再通不過我辭職的方法,行政長官用上這一着,就等於不成功,便成仁的政治對決了!
但政改方案通不過不是個不能解決的僵局,因為可以原地踏步,而預算案不能原地踏步,既不能自動用回上一年的預算,又不能向中央伸手,就只有用《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解決方案。也就是說,政改方案在立法會不夠票,可用以前的方法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有了人大常委會前年的明確說明,那就化解了這個政治僵局,沒有僵局,就毋須對決,那《基本法》第五十條也自然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