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卅歲的被告梁禮仲,承認一項強姦、三項非禮及一項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共五罪。法官邵德煒嚴斥被告濫用職權去接觸受害人,明顯有預謀犯案,侵犯各人後更不斷聯絡她們,全是本案加刑因素,亦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理由,一度考慮立即判刑,惟經考慮後決定先取報告,並要專家評估梁重犯的機會。
偷入警隊電腦狩獵報案人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昨無公開回應本案及向公眾道歉,但消息透露,鄧竟成昨早於被告認罪後,已親自致電四名受害人致歉。
被告承認於去年十一月十四至廿四日期間,在旺角警署先後非禮十六至廿一歲的事主A,B及C小姐,又於同月廿四日晚在警署內強姦十九歲的D小姐,以及在翌日向D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被告另涉十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的控罪,案件已排期於十二月廿二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偵緝警員,駐守旺角警署,他去年十一月十四及十七日先後以助查為名,誘騙A及B到警署,再帶她們到認人室內非禮。同月廿四日,C及D又分別被邀到警署協助調查,曾在天水圍警署報失電話的D,在男友陪同下於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到達,被告與她相談一會,便叫D稍後再來,並囑她勿叫男友陪同,以測試男友耐性。
D離開警署後,C晚上八時到達,被告把C帶到認人房的證人室非禮,被告送走C後,同晚十一時半D由男友陪同再到警署,被告單獨把D帶到認人房的疑犯室。
十萬元圖換取受害人撤控
控方指,被告在房內先講「鹹濕嘢」,然後拉起D上衣,撫摸她及吻她腿,D嘗試推開被告並高聲叫他停止,被告把她推向牆邊,用手指插她下體,並吻她頸及胸,再拉下其內褲吻下體,及沒使用安全套將D強姦。被告事後又拿出手提電腦叫D在照片辨認偷她手機的疑人。D離開時向男友投訴,二人隨即乘的士到天水圍警署報案。
被告侵犯四人後,均曾再聯絡各人欲與她們約會,A、B、C均沒理會。惟D報案後,其手機即被警方監控,警方指示D問被告姓名,被告自稱「阿輝」,後來被告察覺D已報警,便向D發短訊聲稱不想失掉工作及坐監,要求D撤銷指控,並願支付十萬元。警方同月廿六日在紅磡拘捕被告,被告承認曾用其他同事密碼進入警方電腦查看警隊檔案,知道D年輕並曾在網吧失手機,便叫到警署,二人並曾在警署性交。
案件編號:HCCC 18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