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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2009

司法機構入錯錢害慘車禍苦主

司法機構負責本港的司法工作,須不偏不倚,亦不容有失,但在一宗交通意外賠償案件中,居然誤將廿多萬元賠償金存入法律援助署署長帳戶。申索人自行追查時,法院職員竟要求「搵律師嚟問我哋啦」,最終申索人在兩個多月後才取回賠款。立法會議員直斥事件不能接受,要求司法機構行政部門嚴正檢討事件,避免一錯再錯。

「大拿拿廿五萬,無端端入咗落法援署署長個戶口,有冇搞錯呀?」張先生談及事件經過時仍餘怒未消。張兩年多前將座駕駛入上水一停車場時,前車突然失控倒車,張之座駕應聲被撞,車頭嚴重損毀,而張的頸、腰及腳均嚴重受傷,事後獲醫生簽發逾一年病假。張透過民事途徑向肇事司機索償,勝訴後獲賠廿五萬元。

直斥錯得離譜

張指涉事司機遵照法院判決,將賠款存入區域法院會計部,而其代表律師則於今年二月起,多次向區域法院會計部申請取回有關賠款,但會計部卻遲遲未能發出支票。

為追回賠款,張只好親自查詢,惜仍不得要領,「我覺得好奇怪,人哋都賠咗錢,點解咁耐都收唔到?打電話去問啲職員又唔肯答,仲叫我有乜事就要搵律師去問喎!」張與其代表律師自今年二月起不斷催促法院會計部交代,直至四月底才取回賠款。

事件中,區域法院會計部誤以為張乃綜援受助人,並將支票抬頭寫為「法律援助署署長」,令張一直未能取得賠款,「我真係唔敢相信法院竟然會犯咁大意嘅錯誤,我從來冇申請過法援,有乜理由錯得咁離譜,啲職員又唔肯正面答我,真係過分!」

有損法院形象

司法機構接獲本報查詢後逾兩個月才回應事件,發言人承認職員在處理上述個案期間,在安排款項轉移過程中出現「人為錯誤」,以致誤發以「法律援助署署長」為抬頭的支票。發言人解釋,由於當事人聘有代表律師,故當張先生向區域法院會計部查詢時,職員便按一般程序,建議張自行向代表律師查詢。司法機構已就事件向張先生詳細交代及致歉。

「一啲行政上嘅錯誤好可能已經影響法院嘅形象,香港市民一向對法院有信心,呢啲行政錯誤可一不可再,如果苦主要等錢開飯咪死得?」新界東立法會議員陳克勤認為,司法機構政務處有必要認真審視現有行政程序是否存在漏洞,「唔可以一錯再錯」。

賠款不可私下交收

律師黃國桐解釋,經法庭判決的索償個案,倘涉及龐大金額,法庭會要求敗訴人在限期前將賠款存入司法機構會計部,再由司法機構將賠款轉交勝訴人。有關安排目的乃方便法庭了解敗訴人有否遵守法庭命令;若敗訴人在限期內仍未存款至司法機構,將會被視作「藐視法庭」論。黃說:「法庭判決有權威性,所有人都要遵守,唔做就係犯法!亦因為法庭要知道有冇人唔聽話,所以唔可以私下交收。」

記者 許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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