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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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署反口明跣興訟人

無力負擔高昂訟費的一名市民獲批法援以興民事訴訟,兩年來一直有外委律師跟進,但直至上庭前二十日,該署突然取消法援,對法律全無認識的事主只好在庭上自辯,最終敗訴收場,並且要支付被告之訟費,質疑法援署安排失當,被「一鑊翹起」。立法會議員直斥法律援助署做法罕見,對事主有欠公平。

在案情具充分理據的情況下,法援署會向符合資格的人士批出法援。依靠綜援金維生的盧女士,打算透過民事訴訟控告一間公司疏忽導致其受傷,惟礙於經濟陷困,無力聘請律師,遂於○六年七月向法援署申請法援,同年十二月獲批法援及揀選外委律師,對於得到該署認同及協助,盧女士喜出望外。及後,外委律師向對方提出庭外和解,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遂排期去年十一月三日上庭。

自辯被判敗訴 兼付對方訟費

豈料,盧女士於開審前二十日與法援署職員會面時,職員以大律師質疑有關證供為由,基於勝訴機會較小,認為盧女士「不再有合理理由進行法律程序」,故此決定取消有關法援。盧女士憶述,當時職員更揶揄有關律師乃盧女士自行揀選,出現此結果與人無尤。

「法援批咗差唔多兩年,點可以喺上庭前廿日突然取消,佢哋畀咗個希望我,但埋門一腳先翹起我,我邊有錢打官司,覺得畀人出賣!」盧女士怒斥法援署安排失當,將申請人當「人球」。由於盧女士無力聘請律師,只好選擇在庭上自辯,月前接獲判案書,被判敗訴兼要支付對方的訴訟費。

議員斥法援署 處理手法失當

對於盧女士的遭遇,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坦言罕見,並斥責法援署處理手法「令人遺憾」,「喺事主申請法援嘅較早時段,就應該諮詢律師意見,睇吓件案有冇得打,今次事件法援署到差唔多開審先至取消法援,除非有好特別嘅原因,否則就真係太遲!」

謝偉俊認為,法援署於上庭前數月應決定是否取消法援,讓事主另覓途徑追討,否則事主只可放棄打官司或選擇自辯,但一般市民不熟悉法律及法庭程序,自辯十分吃虧,「分分鐘輸咗官司仲蝕埋堂費。」

法援署發言人解釋,外委律師於去年六月取得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盧女士沒有證據證明有關公司疏忽,而需就有關意外負責。該署遂根據《法律援助規例》,在聽取盧反對取消法援證書之理由後,決定取消有關法援證書。發言人續稱,盧女士其後就取消法援證書一事向法院提出上訴,但亦被駁回。另一方面,發言人否認職員曾揶揄盧女士。

■記者 黃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