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代表選舉條例提修訂

【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村代表選舉(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把大埔犂壁山和元朗舊墟兩條村納入條例鄉村附表,令到這兩條村可在日後選出其村代表,並修訂十條鄉村名稱,同時提高有關村代表選舉投票站秩序及投票保密的罪行刑罰,最高刑罰由監禁三個月增至六個月,與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罰則看齊,為二○一一年村代表選舉作準備。

大埔犂壁山和元朗舊墟早在一八九八年已經存在,但由於各種原因未能納入○三年生效的《村代表選舉條例》鄉村附表內。其中元朗舊墟居民曾在今年初向立法會提出新證據,證明在日本佔領香港期間已有村代表,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考慮有關證據後,促請政府將元朗舊墟納入條例鄉村附表,以便進行村代表選舉,其後政府接納立法會有關建議。

草案今刊憲27日交立會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延長提出處理申索、反對及覆核個案的時限,使有關方面可在更合理的時間內處理相關個案。民政事務總署預計,將上述兩條鄉村納入條例鄉村附表,所涉及的財政影響甚微,若有需要可調動現有資源應付。條例草案會於今日刊憲,並於本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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