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內外政權力分工

近日,坊間有人尋回舊文一則,指香港回歸後有「兩支管治隊伍」,致使部分港人對《基本法》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存有憂慮。

其實,「一國兩制」是一個意思,「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另一個意思,「港人治港」與「高度自治」必須用同一口氣來唸和解釋,因為這兩句說話合起來是表達一個整體的概念。所以「一國兩制」之後是用逗號,「港人治港」與「高度自治」之間是用頓號,意味着三個句子,兩個意思。

《基本法》指出「一國兩制」是「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兩」不是解作「數目」,而是「一時無兩」的「兩」,應解作「一個國家,不同制度」。澳門跟香港也行「一國兩制」,但澳門的制度跟香港比較就已經是兩碼子的事。

「高度自治」比內地的自治區擁有較高的內政管理權。比如由中央政府頒布的全國性法律,在自治區內需要嚴厲執行,但港澳地區卻被賦予權力可實行不同於中央的「內政」制度,包括稅制、法律以及可自行印製鈔票;首長級官員亦必須是當地永久性居民出任,中央不可委派人士出任,亦重申不干預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這些都充分體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特性。

《基本法》第十八條指出「……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高度自治」下,國防及外交等「外政」仍隸屬中央政府的管轄範圍,港府不能自行立法。這就是高度自治權力之限制。

因此,中央政府委派專責幹部和機構來港處理及行使這些外政職權,這是特區政府與內地在內外政的權力分工,並非一支管治隊伍凌駕另一支管治隊伍,坊間人士看文章看得不夠仔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