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提出以合夥人制在港上市,備受爭議。港交所(00388)行政總裁李小加昨再發表網誌,表示若香港維持現狀,「不無代價」。他認為,若要修改規則,港交所也不是「來者不拒」,條件必須是創新型公司、獲得有關權利的必須是創始人或創始團隊、同時創始人必須是持有一定股權的股東,一旦創始人或創始團隊的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下,「特權」也應自動失效。
他指,香港丟掉一兩家上市公司不是甚麼大事,但丟掉一代創新型科技公司就是大事,而未經論證和諮詢就錯失了這一代新經濟公司更是一大遺憾。
他說,如果市場同意要為創新型公司來港上市作一些規則修訂,不能所有公司都「有樣學樣」,僅適用有限的情況。同時,還可以考慮施加最小市值或流通量等條件,以確保這些公司中有相當數量的機構投資者來監督這些特殊權利不會被濫用。
阿里提出合夥人制,有權提名過半數董事,引來市場強烈批評違反「同股同權」原則。他認為這一提名制度有可能令正反兩方達成共識的關鍵,是糾錯能力與有效期期限。如果創始人的提名屢次被股東否決仍能繼續提名,這種控制權就可能已造成實際的同股不同權;如果這種提名權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後即永久消失,這就會使創始人極其認真嚴肅考慮提名以求得股東支持。
李小加在網誌強調,傳統意義上的「合夥人制」與公司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機制,很難想像如何將它們揉在一起。在上市公司治理機制下,監管者只關注股東、董事和管理層這三類人之間的權力與責任關係,是否屬合夥人與此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