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遭呈請破產延審

獨資經營陳華增律師行(David W.T. Chan & Co.)的律師陳華增,今年九月遭旺角長沙街11號漢普頓酒店物業的買家彩星投資(下稱呈請人)呈請破產,陳華增律師曾代表酒店物業原業主勞工大廈股份有限公司興訟指轉讓無效。該破產案昨在高院聆案官席前審理,陳日前去信法院呈交醫生證明,指自己「精神上無能力行事」(mentally incapable),高院聆案官押後破產案至十一月廿四日,要求呈請人調查有關狀況。

呈請人質疑醫生證明

陳華增昨並沒有親自出庭,亦沒有派律師應訊,呈請人要求法院直接頒下破產令,但主審聆案官指日前接獲陳華增寄給法院的信件,陳要求押後破產案,並附上醫生證明,指陳「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不能處理訴訟事宜。

但呈請人反對押後,投訴陳華增在之前的訴訟,已多番迴避接收訴訟文件;呈請人又質疑該醫生證明的準確性,陳華增到底是否精神有問題仍是未知之數,即使陳真的精神有問題,他亦應該申請監護人代表出庭。

呈請人又強調,精神有問題並非押後破產案的藉口。

不過,聆案官關注法院是否可頒令精神有問題的人破產,呈請人指基於個人私隱,他們根本無權查證陳華增的病況。

但聆案官仍堅持押後破產案,並要求呈請人調查陳華增聲稱的精神狀況,破產案押後兩星期至十一月廿四日再訊。

案件編號:HCB669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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