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兩周年 危機堤防未築成

以雷曼兄弟倒閉為啟端的金融海嘯滿兩周年,這場被稱為百年一遇的危機,以「大到不能倒」的國際銀行發生骨牌效應般的瀕臨倒閉為特徵,兩年後,國際大銀行倒的已倒,未倒的已經站穩腳跟,開始恢復盈利,甚至急於大派其花紅了。然而,原本屬於大銀行的債務危機,在歐美或工業國正演變為主權債務危機。以金融而論,危機的形式有變,但危機並未過去。

巴塞爾三的新規定,在金融海嘯滿兩周年之際達成共識,雖然姍姍遲來,但終究表達了一種意願:就是防止金融危機的重演。其有關資本要求及監管機制,理論上可發揮防止金融危機的作用,但亦令金融生態發生改變:對於銀行而言,不得不將更多盈利留作儲備,為潛在損失提供保障,減少風險業務,更多受到政府審查。

巴塞爾三新規定,目前不過是紙上共識,其落實還要接受阻力的考驗。首先應當是被新規所綁的銀行,它們以過嚴的監管增加借貸成本,可能遏抑經濟增長為理據,抵制新規的執行,但各國政府不欲再一次被大銀行玩殘,就是要用新規套住銀行的野性。由此暴露政府對銀行失卻信任,政府不但要求執行巴塞爾新規,還引進特別決策或機制,施加新的限制。然而,西方國家政府也顧忌到全球監管不一致,帶來金融競爭的吃虧。

的確,金融危機後新興國家的金融進佔市場份額,爭取重訂全球金融規則的話語權,對發達國的標準也有所不接受。因而巴塞爾新規所隱含的金融分裂,將打破危機發生前那樣的金融「和諧融合」,包括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之間、政府與銀行之間、新興國與發達國之間,原先在監管與競爭的相對平衡。巴塞爾新規雖然形成共識,並沒有誰願真正馬上面對新局面。

這表現在執行拖延上,就最終時間表仍存爭議,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前者希望最長五年落實,後者施壓延至十年。主要原因是不同國家增加資本的壓力不同,但可以肯定,拖延落實可以導致巴塞爾新規「名存實亡」。十一月首爾G20領導人峰會屆時將有一番爭拗,對達成共識未許樂觀,出現原則共識受阻於細節爭拗的情況是完全可能的。

巴塞爾新規如要太長時間落實,將失去防止危機重演的作用。以金融海嘯發生兩周年為總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威脅已強化。自一八二五年英國首爆經濟危機,約每十年一周期引發的經濟危機,表現為生產過剩牽連企業倒閉、銀行破產,二戰後西方國家採取措施「熨平」周期,其後使經濟危機周期特徵及災殃程度不明顯了。

後來以貨幣危機、債務危機、銀行危機紛呈的金融危機成為頻發災難,由一九二九年大危機算起,發生過兩次石油危機、拉美債務危機、亞洲金融危機、俄羅斯金融危機等達二十多次,每隔幾年一爆發,比十年一逢的經濟危機頻密,且隨着金融全球化影響面不斷擴大,金融海嘯席捲全球可謂登峰造極。在這樣的演變下,監管新規以五至十年時間落實,何異於以慢打快?待另一場危機橫掃,巴塞爾怕要另訂一套新規則了。監管落後於金融發展,不正是金融海嘯刻骨銘心的教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