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二十五日證監會公布「加強投資者保障」的諮詢文件,內容主要針對先前監管之不足,以致爆發了一系列包括雷曼兄弟迷你債券等導致大批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的事件。建議包括「銷售文件披露」、「銷售過程及售後安排」和「投資者分類」等三個主要部分。筆者認同該等建議,相信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有效的保障,但筆者同時卻認為當局的監管不宜止於此,而應更積極一點審視一切擬推出市場的新產品,確保它們有社會效益:能推進市場的營運和提高市場效率,才引進該等產品。
披露為本有所不足
長久以來,多國的監管者都採「寧鬆莫緊」的策略,生怕一旦加強了監管,就會損害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少了一種產品,就恍如少了一種生財工具。如果市場有供應,供應者又發覺新產品有需求,而又能為創新者和營運者帶來厚利,監管者就樂見其成。長期以來,香港監管者採「披露為本」的政策,去應對非上市結構產品,但這政策忘記了經濟學的一個大道理:就是私人成本可異於社會成本,私人利益可異於社會利益。
事實上,單純從私利的角度看,某產品可以有很大的價值;改而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觀之,它卻可以是社會的負累(DEADWEIGHT LOSS)。
金融市場的功能,按著名學者Ross Levine的講法,包括集資、風險管理和提高營運者的問責性、改善營運者的效率等。但近年來金融創新帶來的產品十分複雜,要明白它們如何運作已不容易,它們又如何能為市場提高透明度、如何可以藉以促進營運者的問責性呢?相反,我們見到深知風險如何險惡的人把「資產」包裝,然後轉售給看不清風險是那麼險惡的人。售出者得其所哉,接貨者命運卻岌岌可危。
產品貴乎簡單淺白
所謂風險披露,如果認真做足,根本就找不到有那麼蠢的買家!試想,冒失去全部財產的風險去賺取年息四厘的回報,誰人會傾家蕩產去買?偏偏在香港就出現了年已古稀的人把資金的大部分買入這些「創新產品」!
金融市場要發揮其效力,必須倚賴高度的透明度,是以金融產品貴乎簡單淺白。簡單淺白才可以有完善的定價機能。還有,監管者能力有限,產品愈多愈難有效監管,是以每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均有社會代價。提出新產品的人要解釋它如何為市場增加透明度,如何為有需要的人士更好管理他們的風險,如何為有需要的人士開闢更有社會效益的集資途徑。如果無法說服人家它的存在價值,那麼我寧可香港少一種創新產品去迷惑投資者。
嶺南大學公共政策
研究中心主任
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