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於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天,參與違法的港島區遊行,黃早前已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古思堯否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昨天在東區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鄧少雄判黃之鋒監禁4個月,而古思堯則被判監5個月。古聞判表示「坐監係我生命一部分,愈坐愈聰明」,黃則高呼「辛苦晒大家」。
兩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4歲)。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古思堯在審訊期間曾承認自己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不認罪,而控方呈上的片段也可見古當日的有份扶着黑色直幡與其他遊行人士同行,並於遊行完結時將直幡摺起收好,古因此罪成。
患末期癌症的古思堯求情時稱,他參與社運已30多年,將面臨第11次入獄,並對裁判官說「唔好可憐我、同情我、對我仁慈」,又指「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黃之鋒的律師則求情指,黃於遊行開始時沒有戴口罩,只因有外國記者對他進行採訪才戴上口罩,反映他並非想隱藏身份作出暴力行為,而是為了示威才戴口罩表態。
裁判官在判刑時參考周庭、黃之鋒等人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案的量刑,指本案參與人數約有數百至1,000人,集結維持約3小時,主要堵塞港島一帶的道路。黃是標誌性人物,當日接受傳媒訪問;而古作為帶領性人物,有份扶着直幡及於遊行後將直幡摺起收好。裁判官以6個月為本案量刑起點,黃因認罪判囚4個月,古則判囚5個月。案件編號:ESCC 20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