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毋須手令索SIM卡登記資料

【本報訊】港府今年1月就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提出立法建議,並由1月30日至3月20日進行公眾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保安局提交文件指,按現行機制,執法部門可向法庭申請手令再要求電訊商提供登記紀錄,但部分罪案如引爆土製炸彈、綁架、販運毒品及走私等,因需迅速行動才能調查或防止罪案發生。局方建議將「嚴重罪案」界定為最高刑罰多於100萬元罰款或監禁多於3年的罪行,容許執法部門在一名不低於警司職級人員授權下,要求電訊商緊急地提供電話卡(SIM卡)登記紀錄。

同時包括「迫切或緊急情況」

港府本月提交予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文件解釋「迫切或緊急的情況」,除了包括最高刑罰多過100萬元罰款或監禁多於3年的罪行之外,一些已經、正在或即將發生的罪案亦包含在內。局方又指,若有迫切需要以此調查或防止該宗罪案,或因申請手令而導致的延誤或會引致證據遭到遺失或受損,又或因其他原因令有關申請並不合理可行,同時亦包含在「迫切或緊急的情況」之內。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局方界定「迫切或緊急的情況」,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亦代表符合有關情況的門檻很低,「如果門檻是3年以上罪行,所能啟動到的罪行種類就多,變相警方好多罪行不再需要手令,只要內部允許就能進行相關調查」。

陸偉雄指出,以往申請法庭手令才能獲得電訊商資料的做法,目的就是由法庭具權威的獨立機構負責監察,以制衡權力避免濫用。他建議,有關調查權力應推出試驗階段,以了解有否濫用或令人不信服的情況,避免公眾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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