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兩名前高層及一名經理,被指任內於康宏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一間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其中96%的佣金給該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元。上述4人否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交替控罪欺詐罪,案件昨天在區院開審。控方指稱,在其中兩名被告的訊息來往,顯示他們知悉有關事宜。
4名被告依次為康宏環球前行政總裁麥光耀(44歲)、康宏環球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46歲)、康宏環球前經理黃淑安(40歲),以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鼎成)總經理李易明(48歲)。4名被告原本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惟控方於他們答辯前申請修訂該控罪,並加控他們一項交替控罪欺詐罪,又加控上述3名康宏前職員另一項串謀詐騙罪。辯方反對控方新增的交替控罪,但法官批准控方申請。
4名被告被控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串謀詐騙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前稱)、其董事局及潛在投資者。他們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欺詐罪。另外,首3名被告被控於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串謀詐騙聯交所,即隱瞞康宏証券為實際配售的代理。
控方開案陳詞指,首3名被告於涉案期間,分別在康宏任職,而首被告更間接持有康宏証券的股份,故康宏証券屬一間與康宏關連的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後4次發行配售債券,而首被告在開會時曾討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配售代理,亦有討論關連交易等事宜,但當時沒有結論。首被告及後宣布委聘鼎成作為代理,而康宏証券則作為分配售代理。
控方續指,鼎成沒有向任何人配售任何康宏債券,實際配售由康宏証券進行,而鼎成亦與康宏証券達成分配協議,康宏証券會透過鼎成收取4,960萬元佣金,相當於康宏支付予鼎成逾5,100萬元佣金的96%。
控方又表示,在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的訊息來往中,顯示他們兩人知悉安插鼎成為配售代理,是為隱瞞康宏証券作為真正的配售代理一事。康宏証券為關連公司,而有關安排或涉及利益衝突,交易也屬關連交易,但康宏就配售所發的公告及年報,從未披露康宏証券有份參與。案件編號:DCCC 65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