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工黨及社民連去年勞動節在金鐘遊行被警方票控違反禁聚令,案件昨天在東區法院續審。被告黃浩銘親自盤問作供的督察,質疑警方的執法標準不一,亦指警方沒有考慮《基本法》保障市民結社、集會、遊行及示威的自由。惟督察強調當時首要考慮公共衞生問題。
8名被告依次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其中黃浩銘於盤問高級督察韋鑑洸,指社民連去年4月8日舉行一個類似的遊行,同樣是4人高舉一幅橫額,以兩小組形式遊行往禮賓府,但當日無被票控。
他指,故兩黨因此存有合理期望,以為在相同情況下再遊行亦不會被發告票,他質疑警方的執法標準有差異。
裁判官鄭紀航聞言即表示:「唔係所有犯法案件警方都會捉得晒」,叫黃集中討論涉及本案的事情。韋亦指,禁聚令生效初期,警方傾向先勸喻或警告,未必會即時發告票,故不存在執法不公的問題。
李卓人亦指韋一邊強調執法,另一邊卻不尊重《人權法》,又指韋以一行人有「共同目的」而提控,但法例中根本無相關字眼。韋表示市民仍有示威自由,只不過是不得超過4人一同示威,警方發告票只為保障公共衞生和公眾利益,坦言如果現場若非多於4人,他還會提供協助。案件編號:ESFS 5-12/2020, ESS 1847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