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毆打「非我種類」者
4名被告依次是石朗天(28歲)、劉耀聰(31歲)、陳啟賢(34歲)及陳瑞泉(35歲)。石承認傷人及兩項非法集結罪,判監20個月,其餘3名被告各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各判監19個月。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等人認為女事主X「非我種類」,便出言侮辱和襲擊她,更因偷拍問題包圍及襲擊另外兩名事主Y及Z,惟更令人震驚的是不少在場人士冷眼旁觀,更對事主的遭遇拍照留念。法官指石在群眾中擔任領導角色,行為最激烈,而餘下3名被告則分別用拳腳、雨傘去毆打Y及Z。法官明言刑罰須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防微杜漸,故判各被告即時監禁。 案件編號:DCCC 153,4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