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女香港永久居民於2013年以受託人身份,代另一名香港永久居民以約718萬元購入一個住宅單位,稅務局其後引用《印花稅條例》,指她買樓並非代表自己行事,要她支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金額逾107萬元。她不服稅務局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昨天頒下判決指,該政策的目的除了讓香港人優先置業外,也希望遏抑過熱樓市,政策是有理可據,加上申請已逾時接近4年,故拒絕給她訴訟許可,並要她支付訟費。
法官指出,稅務局於2016年6月評稅,但申請人黃穎華延至2020年7月才申請司法覆核,比法定的3個月限期遲了接近4年,法庭必須全面考慮所有論點與因素後,才能決定是否酌情受理申請。法官又裁定買家印花稅政策是有理可據,訂立的措施亦與目的相配。
法官也指出,法庭目前尚有另外11宗針對買家印花稅的司法覆核案件等待處理,其中10宗案件的申請人與本案申請人一樣,都是代同一位真正買家買入物業,由此可見,現時樓市的確出現有真正買家用香港居民代買物業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即使政策的措施牽涉到限制私有財產權,該限制亦屬合理。案件編號:HCAL 147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