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去年12月一名警員於截查一名記者期間,將該名記者身份證展示於攝影鏡頭前一事,作出調查後,昨日就事件發表調查報告。專員認為,按當時情況該涉事警員的行為,與警員執行截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身份之目的,並非一致,而資料外洩亦非意外造成,涉事警員行為違反《私隱條例》。警方發言人表示,接納調查報告,亦認同涉事人員於事件中展示相關記者身份證之行為有不足之處,已對有關人員作出訓斥,亦會參考調查報告之內容就事件進行紀律覆檢。
去年12月26日,有記者在大埔超級城採訪期間,被多名警員懷疑他「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而截查,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期間有警員將該記者的身份證,展示於正進行直播攝錄機的鏡頭前,以致其個人資料外洩。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警員雖獲授權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以核實身份,但該名記者多番表示不同意將其身份證向鏡頭展示,而警員未取得該名記者的「訂明同意」,不應將其身份證的資料作出披露。若警員僅為核實身份,只須將身份證面向自己核對資料便可。即使警方解釋有關行為是讓該記者確認其身份證,但鍾認為警員只要讀出身份證上的姓名即可,而毋須要在鏡頭前展示。
對於警方指該記者自行選擇未有關閉錄影,而導致其資料意外外洩。鍾麗玲表示,涉事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該記者的身份證長達約40秒,從客觀證據看來,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身份證並非為核實身份,而該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亦非意外外洩予公眾人士。
鍾又說,即使記者當時沒有暫停攝錄,這不等同於可將其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用於與截查無關之目的上,包括在鏡頭前展示該記者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