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於2008年結業的連鎖電器店「泰林無線電行」,其第二代成員林作為於2005年去世後,留下3份遺囑,他於1987年訂立第一份遺囑,把遺產留給妻子與兩人所生的兩個兒子,但他在兩度中風後,先後於1999年及2005年訂立第二及第三份遺囑,把同居女友列作唯一遺產受益人。雙方就此展開爭產訴訟,高院昨天裁定死者訂立第二及第三份遺囑時未必具備足夠的心智能力,判該兩份遺囑無效,並確認第一份遺囑有效,保守估計,死者的遺孀一方可繼承逾二億元的遺產。
原告蔡惠英、林偉力和林偉健,是死者林作為的遺孀及兩名兒子。死者與蔡於1994年已申請離婚,但因死者一直未付清法庭命令的3,900萬元贍養費,直到他去世時,他只支付了其中1,000萬元,故離婚手續仍未完成,法律上他們仍是夫妻。至於被告譚雪梅,則自1986年起成為林作為的婚外情人,兩人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兩子。
原告指被告所持的1999年遺囑是冒簽,雙方為此各自傳召墨水鑑證及筆迹專家出庭作供。法官在考慮雙方專家證供後,認為原告未能證實1999年遺囑上的簽名是偽冒。雖然遺囑不是偽造,但法庭仍要就死者於訂立遺囑時的心智能力作出裁決。
依據雙方都同意的背景案情,死者於1995年第一次中風,由1998年起已沒有工作,並辭去泰林的董事職務。他於1999年4月第二次中風,其醫療紀錄顯示,該次中風後,他出現腦血管梗塞,對其高階精神功能造成損害。而他於同年6月向保險公司申領賠償時,已承認「記憶系統受破壞,不能處理原來之工作」。
法官指出,在上述情況下,當死者於1999年8月到律師樓要求再立遺囑時,負責的律師卻沒有按照案例的要求向他發問,以確定他知道遺囑涉及甚麼財產,以及會帶來的效果,而僅以他「行得走得,唔使人扶」,便斷定他無問題。法官對該律師的判斷有保留,認為被告未能證明死者當時有足夠行為能力。
就2005年遺囑,法官指出,連辯方傳召的醫生也不能確定死者訂立該遺囑時有足夠的行為能力。醫療紀錄顯示,死者當時只能眨眼和動手指來回應外界,律師亦只是靠問他是非題,來確定他的指示。法官不接受死者當時有行為能力立遺囑。由於被告所持的兩份遺囑均無效,法官遂裁定原告三母子勝訴。
死者是泰林創辦人林球的長子,林球於1965年去世後,便由死者接掌家族生意。死者生前與母親及弟弟林作禮共同持有泰林在佐敦旗艦店原址業權。此外,他們亦在旺角奶路臣街及海外持有物業。現時死者的主要遺產,便是上述物業的三分之一業權。案件編號:HCAP 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