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警員去年涉在北區醫院內虐打一名因襲警被捕的六旬漢,其中兩名軍裝警對男子連環襲擊,包括用警棍塞口、電筒閃眼及打下體等,而另一名便裝警則視而不見。3警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兩名軍裝警承認控罪,便裝警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天在區院裁決時指,該便裝警沒有制止同袍襲擊事主及向上級匯報,已構成瀆職,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3名被告均要還押候懲,法官將於下周五(11日)聽取辯方求情,並定於12月18日判刑。
3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歲)和林易昇(31歲)。歐及鄧於案發時是上水分區巡邏小隊軍裝警員,林是大埔分區調查隊刑偵警員,3人事後均已離職。歐及鄧早前已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還押候懲。林則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審,昨日也被裁定罪成。
法官陳仲衡指出,林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亦與閉路電視片段等事實證供不符。林辯稱當日以為另外兩名被告是要喚醒事主或替事主拭抹嘔吐物,法官指他們兩人當日的行為絕非如此,而是不折不扣地對事主非法及惡意襲擊,而林當時是清楚看見同袍向事主施襲。
法官翻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後,同意林在病房內用手拍事主的臉兩下,應是想喚醒或看看事主是否清醒,而非襲擊事主。法官續指,若無林的首肯,另外兩名被告決不會在他面前明目張膽襲擊事主,但考慮到林在病房內逗留時間短暫,故不能肯定林有夥同另外兩被告施襲。
法官指出,軍裝警務人員當值期間襲擊一名被警方羈押的人士屬嚴重罪行,林作為警員身處現場目擊事件,絕對有責任制止同袍的施襲行為。
然而,林既沒即時制止及拘捕同袍,也沒向上級匯報事件,其後更不顧事主而離開病房,是完全背棄和故意不履行其警務職責,絕對可招致瀆職的罪責,當中不可能有合理辯解或正當理由,故遂裁定林罪成。
案情指,去年6月25日晚,事主鍾志華醉酒後在上水與途人爭執,並揮拳打中一名到場調查的警長,鍾其後被警方押送到北區醫院。26日凌晨,鍾被帶到紊亂病房,並被束縛在病床上,遭歐、陳在23分鐘內連環虐打,包括捂口鼻、電筒閃眼、拔腳毛、打下體、用警棍塞口及「戳」下體等,有警員更威嚇鍾聲言要「搞埋你老婆」,過程被閉路電視鏡頭拍下,鍾受驚曾用頭撞床架企圖輕生。
一直跟進本案的區議員林卓廷及郭㙟豐,昨天在法院外讀出事主兩名兒子的聲明,他們表示鑑於案中被告已為自己的錯誤承擔後果,及受到法律制裁,他們作為事主的兒子,只希望父母盡快走出陰霾。郭透露,鍾的傷勢及心理影響現已有好轉。林認為今次判決重申一個重要法律原則,當警員履行職務時見到其他同袍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即時制止或視而不見,等同串謀或縱容,可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編號:DCCC 2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