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職母親終可享有14星期法定產假,僱主可得到政府資助產假薪酬。勞工處昨日(4日)宣布,《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將於今年12月11日生效,將會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4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將會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以每名僱員8萬港元為上限。
勞工處表示,在《修訂條例》於本月11日起生效後,合資格女性僱員在此日或之後分娩,可享新增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而在過渡期間,如僱員的預產期接近此日,僱傭雙方應就實際分娩日期保持溝通,以確定僱員是否可享有新增4星期的法定產假。
僱主可向政府全數申領發還新增4個星期法定產假薪酬,勞工處表示,僱主在正常糧期向僱員支付14個星期法定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申領發還其在《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萬港元為上限。勞工處指,現正進行發還計劃的準備工作,包括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的一站式網上平台,以期在2021年上半年盡快推行發還計劃。
條例亦修訂了「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以及接納產檢有權獲有薪病假。勞工處指出,在「流產」定義更新後,如合資格女性僱員在本月11日當日或之後,在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有權按照《僱傭條例》獲得產假,而有關容許以到診證明書作為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適用於在本月11日或之後進行的產前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