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澳門治安警副警長進入娛樂場賭博被當局處以罰款,涉事者不服並向中級法院上訴,認為娛樂場提供錄像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中級法院駁回,維持罰款的處分。
治安警察局於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收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通報一宗投訴,內容為多次在氹仔某娛樂場內目睹一名男治安警員耍樂。經調查及翻查錄影片段,發現涉事副警長於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及十九日,在未經上級批准的情況下進入氹仔某娛樂場。治安警察局於同年九月十八日決定對涉案人處廿五日罰款的紀律處分,涉案人不服向保安司司長提出必要訴願,但被駁回,再向中級法院提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公務員的紀律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為維護公共利益,當局調查警員違法進入娛樂場,並要求該場所提供錄像資料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院指,透過錄影相片認出涉案人的警長和首席警員,與涉案人在同一個警司處工作,證據可靠並足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