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於二○一七年參與六四集會時,在沒有受到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西九龍法院裁判官鍾明新早前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不少議員與學者均批評判決未能彰顯公義,認為律政司應就案件於九月十八日前提出上訴申請,但判決由上周五頒下,至今已逾一周,律政司仍未有行動。有法學教授表示,看不見不上訴的原因;亦有大律師認為,律政司「拖得太耐」才上庭,對控方不利。律政司表示正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法學教授、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傅健慈提出過五點上訴理據,指出控方的陳詞具法理、事實、證據及法律基礎支持,呈堂的控方證據已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律政司要積極考慮上訴。時至判決後第八日,他相信律政司或正就案件諮詢外判資深大律師意見,稍後或會有決定。但他強調,看不到不提出上訴的原因,若然律政司最後不上訴,是不明智、不公義的決定,屆時亦必須向公眾交代。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有關案件案情十分簡單,難以理解為何由事發、搜證再作檢控,前後需時三年時間。時間拖得愈久,涉事人的記憶愈模糊,審訊過程中對提告人不利。她又說,此類案件最好在十四日內提上訴,若超過十四日便需要上訴准許,程序會複雜許多。
議員葛珮帆則稱,案件和現有證據其實「一字咁淺」,律政司應立即上訴,一旦再作拖延,只會對被控一方更為有利,隨時間過去,證人未必記到,這案拖延三年才上庭審訊,令證人更為不利,無法彰顯公義。
葛說,若最後律政司決定不上訴,會令很多市民失望,「是否代表他是黎智英,就會有特權?一提黎智英,是否就會脫罪?若是如此,法律面前又如何人人平等,對整個司法制度帶來質疑。」她續稱,不上訴會為社會帶來嚴重後遺症,「是否代表其他人去恐嚇人、搞人都會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