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三權分立爭議 必須講清講楚

有通識教科書經教育局「專業諮詢服務」審閱後,新版刪去關於香港為「三權分立」的說法。一時間,香港是否三權分立再起爭議,反對派批評政府矮化立法會和破壞司法獨立,搞行政權獨大的威權政治。也有人認為爭拗政治概念定義,是庸人自擾。其實香港的政治問題,有相當一部分是源自基礎教育或市民的基本認知,香港是否三權分立,涉及中央與香港的關係,香港政治制度的根本,有必要講清講楚,正本清源。

有意見認為,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以香港是實施三權分立的。這個論斷是犯上斷章取義的謬誤。世界上差不多所有的政治體制,都有分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但不等於這就是三權分立。綜觀全世界,實施並非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的國家,其實也遠較三權分立的總統制為多。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內閣制為例,議會的多數黨為執政黨,推舉出首相作為行政機關的首長,也推舉該黨的國會議員作為內閣大臣,立法和行政權是高度結合,所以議會內閣制肯定不是三權分立。

回顧香港的政制發展沿革,從港英的總督到回歸後的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的確享有很大的主導權,當年港督權力至高無上兼任行政立法兩局主席,立法局議員都是委任的,政令當然暢通無阻。一直以來,就算是泛民學者如陳文敏教授等編寫的《香港法概論》,也列明「香港特區政府是強調『行政主導』」,而戴耀廷當年有份編寫的《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亦提及「《基本法》所設計的行政機關和行政程序,是依從『行政主導』的原則」。

回歸後特首的權力比港督小得多,就算仍可根據《緊急法》頒布法令而毋須經過立法會通過,但日常的立法會主要功能仍可予以監督和制衡。更重要的關鍵在於香港的憲制地位並不是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地方,上文提及的《基本法》第二條,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的,所以三權即行政、立法和司法,都會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到中央授予權力的制約,例如特首要向中央問責,司法機構必須根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最終的解釋來作判決,甚至一些特殊情況的安排,人大常委可直接作出立法的決定。所以,本地的三權不是絕對完整和平均的,香港三權分立之說是不準確也不符合現實的。

互拉後腿 必然混亂

筆者相信這次大辯論的意義在於要讓市民明白,香港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在政制上雖然不是三權分立,但立法會一樣有很強的制衡監督角色,司法獨立亦至關重要,但在維護香港整體利益下,三權之間也需要良性互動,而不是絕對的矛盾對立。如果三權之間只是互拉後腿,社會政治必然混亂。泛民所謂「三權分立」,已經成為一個政治圖騰,用以攻擊特區政府,目的就是延伸建構「三權分裂」,由議會主導逢政府必反的政治生態,以及司法獨大而可無視社會整體利益,達致變相拒絕承認中央對香港有實質管治權的一種圖謀。